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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