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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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