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