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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