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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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