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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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