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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