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六条

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下一年度规章制定的立项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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