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