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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