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六条

经清理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经清理应当废止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予以废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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