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五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需要由农业部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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