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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