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立法协调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