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非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草案,其协调工作由参加起草的司局负责办理;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其协调工作由起草司局办理。以部名义行文的,由办文司局负责人签字,会签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后,报主管副部长签发。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