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部领导签发后,以农业部文件的形式答复。 地方农业部门就农业部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向农业部申请答复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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