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第二十九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解释,以及农业部规章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或者部领导签发后公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