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二)需要作补充规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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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