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二)需要作补充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二)需要作补充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