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第二十七条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需要由农业部进行解释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部内司局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向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