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核、办公厅核稿登记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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