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第二十一条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核、办公厅核稿登记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