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 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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