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 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