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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