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查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