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查
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