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查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