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