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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