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经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涉及其他司局业务的,应当会签有关司局。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