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部内相关司局业务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相关司局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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