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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