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二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