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