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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