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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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