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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