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