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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