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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