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四十四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使用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