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