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四十条

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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