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四条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