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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