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使用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