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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