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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