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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