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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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