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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