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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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