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