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