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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