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