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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