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