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两个以上同级通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通信主管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管辖。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