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两个以上同级通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通信主管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管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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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