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书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到期之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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