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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