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第三方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其单位或者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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