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第三方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其单位或者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第三方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其单位或者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